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

圖書館管理法

一、教職員工憑本館所發之附貼條碼之借書證及學生證借閱圖書媒體。

二、讀者請先查館藏圖書目錄,找出欲借之圖書媒體資料,交管理人員與圖書小義工憑證辦理借書手續。
三、本校教職員工生借出館外之圖書冊數及期限,分別規定如下:

1、教職員:借書總數六十冊為限,借期八週,可續借四週。

2、學生:借書總數三冊為限,借期二週,可續借一週。

四、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得持原書申請續借一次,在續借期間有人預約時,接獲本館通知即須歸還。(預約暫緩實施)

五、借書期滿不還書者,處理辦法,另行通告。

六、圖書出借前,應自行檢查有無損壞、缺頁、圈點、塗寫、摺皺等情形。借出後應善加愛護,如還書時發現有上述情形發生者,本館得斟酌實際情形,停上借書一段時間或賠償新書。

七、下列圖書,限在館內閱覽,概不出借:

1、報章雜誌過期而公告開放出借者除外。

2、尚未分類編目之圖書。

3、參考書如字典、辭典、圖表、百科全書及貴重整部之圖 書,以及編入參考室管 理之叢書。

八、不得使用他人學生證借書,一經查覺,本館隨即扣留其證件並追回所借圖書媒體。

九、證件遺失,即需向本館聲明掛失,若因遺失,致使本館圖書媒體蒙受損失時,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。

十、因畢業或轉、休、退學等故離校,須在離校前還清借書,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。

十一、學期結束前一週,不論借書是否到期,均應一律歸還。

十二、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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